转发校党委组织部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的通知》
各部门:
为进一步严格考勤制度,严肃劳动纪律,维持正常的教学、工作秩序,现将有关劳动纪律重申如下:
一、学校全体职工应自觉遵守工作制度,按照学校统一规定时间上下班(课),不迟到、不早退,不擅离工作岗位,不得在上班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。
二、行政教辅部门以及各学院非教学人员实行坐班制,要严格按照学校统一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。
三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。
1.教职工请假3天以内(含3天)的,须经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,请假3天以上的须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核备案。
2.有课教师请假3天以内(含3天)的,须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,报教务处签字批准;3天以上的,先由学院签署明确意见后,分别报教务处和人事处批准及审核备案。
3.处级干部请假,须由学校党政分管领导批准后,到组织部办理请销假手续。
4、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离岗者,均按旷工处理。
四、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考勤制度,对本部门考勤情况要进行详细登记,考勤记录表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,于每月5日前报人事处。
五、有关部门将对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。
特此通知。
2013年9月12日